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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五年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2:18: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2.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31.16)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 时

  (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 年。

  13. 续保条件 本合同在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日,也即本合同的续保日(见31.17)将自

  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止的除外。

  在每一个续保日前,我方将向您方发出自动续保通知,如果您方不愿意续

  保,应在续保日前通知我方。

  14. 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险 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见 31.18)之日24 时起,本合同恢复效 力。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需一并申请恢复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的 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投保人和我方未达成协议的,我方有权解除 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 24 时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 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

  险 同效力即行终止。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则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 本合同终止。我方将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期后解合同会受一定失。 如果投保解除本同,则合同下附的所合同一并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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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生下列一情况终止: 一、投保或我方本合同相关法法规的除本合同; 二、被保人身故;

三、本合没有续保;

四、本合效力中之日起满2 年双未达成议;

五、本合因法律定或本同及其加合同其他情况终止。

     

  第五章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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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通知

您方或受人知道险事故10天内通知我方。如果方或者受

 

益人故意者因重过失未时通致使险事的性质原因失程度

等难以确方对无确定的承担给保险金的我方通

过其他途已经及知道或应当及知道保发生或者虽及时通知

  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

  31.19)导致的迟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