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09:49: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
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 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共同开展建立的“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村的成员所构成的特定团体成员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 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为 五人以上,且该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借款期限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 二十四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