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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09:49: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1)的规定,按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第一顺序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发放资金的特定机构,

  第一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以被保险人未偿还的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总额为上限,且第一顺序受益 人受益份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残疾保险金的第一顺序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发放资金的特定机构, 第一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以被保险人未偿还的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总额为上限,且第一顺序受益 人受益份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投

  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页)

  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 人。

  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第二顺序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顺序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进一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

  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第二顺序���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

  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的第二顺序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职业类别和费率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九条 残疾或烧伤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若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 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