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2-08 09:39: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8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对以下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2)承担保险责任:
1. 航空意外伤害事故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用或商业航班,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班机舱门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 有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有轨交通工具(见名词释义3),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3. 轮船意外伤害事故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4. 汽车意外伤害事故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见名词释义4)或非商业运营的公务或商务用车,驾驶或乘坐非商业运营的私家车(见名词释义5),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所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Ⅲ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若该项身体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天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及《Ⅲ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就其中一项给付伤残保险金;若不同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伤残,若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伤残,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按给付比例较高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此前已经领取的伤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华泰人寿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
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见名词释义1)且身体健康的本合同投保人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除外。投保人参加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数不得低于5人且必须占其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对以下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2)承担保险责任:
1. 航空意外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