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2-08 09:39: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用或商业航班,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班机舱门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 有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有轨交通工具(见名词释义3),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3. 轮船意外伤害事故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4. 汽车意外伤害事故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见名词释义4)或非商业运营的公务或商务用车,驾驶或乘坐非商业运营的私家车(见名词释义5),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所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Ⅲ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若该项身体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天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及《Ⅲ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就其中一项给付伤残保险金;若不同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伤残,若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伤残,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按给付比例较高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此前已经领取的伤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或烧烫伤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或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期间;
5. 被保险人从事赛车、探险活动(见名词释义6)及特技(见名词释义7)表演等高风险活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名词释义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名词释义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名词释义10)的机动车(见名词释义11);
7.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见名词释义12)、管制药物(见名词释义13)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9.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见名词释义14)。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