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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8 09:39: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自本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本公司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但对于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另有约定的,须以保险单特别约定栏或批注中载明的内容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责任及基本保险金额,按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清。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投保人。如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保险费收据;

  3. 投保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接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全部文件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自动终止效力:

  1.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已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解除本合同的;

  2. 保险期间届满;

  3. 因本合同内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在本合同上批注。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指定或者同意投保人为受益人的,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有相关被保险人签字的书面证明文件。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