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禄禄通8号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8 09:19: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邮禄禄通8号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7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意外烧伤 交通意外身故
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按本合同 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我公司曾依据本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 烧伤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基本保 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2、若我公司承保上述“意外身故保险”的同时,又承保“意外伤残保险” 的;或又承保“意外伤残保险”和“意外烧伤保险”的,我公司按约定承担以下 保险责任:
(1)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 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 1)所列伤 残程度之一的,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基 数按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之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 按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 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的,我公司按照该事故导致的各项意外伤残 应给付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的,我公 司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我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与前次伤残属于同一部位,则按 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比例达到 100%时,本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烧 伤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 2)所列烧伤程度 之一的,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烧伤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表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之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 按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 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并达到《三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两项以上的,我公司按照该事故导致的各项意外烧伤应给付 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烧伤项目所属烧伤等级不同的,我公司仅给 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意 外烧伤保险金”。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与前次烧伤属于同一部位,则按 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比例达到 100%时,本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意外烧伤保险责任终��。
3、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烧伤保险金累计给 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 4)期间,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将 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事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 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交通意 外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我公司曾依据本合同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则其“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比例后剩 余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事故基本保险金额。
2、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本合 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公司 将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事故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表 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之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 按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 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的,我公司按照该事故导致的各项意外伤残 应给付保险金之和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 足时,仅给付一项“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的,我公 司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我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交 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与前次伤残属于同一部位, 则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从给付比例中扣除该被保险人已给付的“交通意外 伤残保险金”的比例。
我公司累计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比例达到 100%时,本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交通意外身故、交通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 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自驾车意外事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 身故保险金”。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自驾车 意外事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我公司曾依据本合同给付 “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则其“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自驾车意被保险人因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我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 外事故基 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期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导致伤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 程度之一的,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自驾车意外事故基本保险金额 为基数按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之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 按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 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的,我公司按照该事故导致的各项意外伤残 应给付保险金之和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 一足时,仅给付一项“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的, 我公司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我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自 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与前次伤残属于同一部 位,则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扣除该被保险人已给付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 险金”。
我公司累计给付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 的自驾车意外事故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自驾车意外身故、自 驾车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