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禄禄通8号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8 09:19: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邮禄禄通 8 号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邮禄禄通 8 号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签发给被保险人的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 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二、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1)至 70 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本团体保险后,您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为被保险人投保,但被保险人的人数不得低于 5 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个体工商户等均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我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您应当对我公司的询问如实告知: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公司责任的条款,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您投保时,我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三)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项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 同。
对于我公司的书面询问事项,您应与被保险人充分沟通并予以确认;若因被 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您告知事项不实,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部分解除本合同中与该被保险人相关的 部分。
(四)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退还对应该被保险人的已交保险费。
若因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您告知事项不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 还对应该被保险人的已交保险费。
(五)本款第(三)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
我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投保时可以查询到此表。
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您向我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投保),经我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如无特别约定,在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保险费后的次日(保险责任开始日(见释义 2))0 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保险责任的期间为不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的整数月份,由您在投保时 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计算;有特别约定的,以 特别约定为准。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在保险单及签发给被保险人的保险凭证中载明。
四、我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
第七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中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包括: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意外烧伤基本保险金额、各项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事故基本保险金额、自驾车意外事故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并提出,并经我公司承保时最终确定。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及签发给被保险人的保险凭证中载明。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身故保险金额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