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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禄禄通8号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8 09:19: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三)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见释义 5) 期间,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 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自驾车意外事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 身故保险金”。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自驾车意外事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我公司曾依据本合同给付 “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则其“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自驾车意外事故基 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期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导致伤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 程度之一的,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自驾车意外事故基本保险金额 为基数按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之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 按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 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的,我公司按照该事故导致的各项意外伤残 应给付保险金之和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 一足时,仅给付一项“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的, 我公司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我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自 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致的伤残与前次伤残属于同一部 位,则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扣除该被保险人已给付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 险金”。

  我公司累计给付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 的自驾车意外事故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自驾车意外身故、自 驾车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条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9)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任何潜水(见释义 10)、地下作业、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见释义 11)、 探险(见释义 12)、武术、摔跤、特技(见释义 13)表演、赛马、赛车活动;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的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承保范围外;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对应该被保险人的现金 价值(见释义 14)。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公司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相应部分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及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解除的;

  (二)对全部被保险人分别完成以下某项情形的给付: 1、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累计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额; 3、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比例达到 100%。

  (三)因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本合同之从合同的约定而终止的。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本合同意外烧伤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上述变更 必须书面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您在申 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时须经被保险人签字同意。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五、您的保险费的支付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您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金额由您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六、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公司。

  若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 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我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以及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我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