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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禄禄通2号务工人员小额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7 16:53: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邮禄禄通2号务工人员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中邮禄禄通2号务工人员小额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烧伤 交通意外身故 交通意外全残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

  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受益人依据本合同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前曾领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烧伤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我公司将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程度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并达到《三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两项及以上的,我公司按照该事故导致的各项意外烧伤应给付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我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与前次烧伤属于同一部位,则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受益人依据本合同于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前曾领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其“交通意外身故、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后余额的2倍。

  中邮禄禄通 2 号务工人员小额意外伤害保险

  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邮禄禄通 2 号务工人员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 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公司 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二、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18 周岁(见释义 1)至 50 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我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您应当对我公司的询问如实告知: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公司责任的条款,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您投保时,我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 实告知。

  (三)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项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我公司的书面询问事项,您应与被保险人充分沟通并予以确认;若因被 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您告知事项不实,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