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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禄禄通2号务工人员小额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7 16:53: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额的 2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交通意外全残保 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受益人依据本合同于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前曾领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 其“交通意外身故、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 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后余额的 2 倍。

  第十条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烧伤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9)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任何潜水(见释义 10)、地下作业、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见释义 11)、 探险(见释义 12)、武术、摔跤、特技(见释义 13)表演、赛马、赛车活动;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烧伤的,本合同终止,

  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14);发生上 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烧伤的,本合同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及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书面通知我公司解除本合同的;

  (二)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含交通意外身故、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三)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四)因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本合同之从合同的约定而终止的。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意外全残(包括交通意外全残)、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本合同意外全残、意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意外身故(包括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上述 变更必须书面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五、被保险人的其他权益

  第十三条 抚慰金

  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配偶)在保险责任开始日起 30 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 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 被保险人“抚慰金”。抚慰金的给付以 1 次为限。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抚慰金,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15);

  (三)被保险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如户口本、结婚证、 出生证等)。

  (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直系亲属的死亡证明;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抚慰金的给付参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给付程序办理。

  抚慰金不是保险金。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出现本合同第九条“保险责任的免 除”中对被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的,我公司不予给付抚慰金。

  六、您的保险费的支付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