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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禄禄通2号务工人员小额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7 16:53: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已交 保险费。

  若因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您告知事项不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 还已交保险费。

  (五)本款第(三)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公司不得 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

  我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投保时可以查询到此表。

  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您向我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投保),经我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在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保险费后的次日(保险责任开始日(见释义 2))0 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的期间为 1 年,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

  四、我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

  第七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我公司承保时最终确定。 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身故保险金 额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第九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 害(见释义 3)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 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释义 4),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受益人依据本合同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前曾领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 其“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 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烧 伤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所列烧伤程度 之一的,我公司将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

  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 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程度鉴定,并据此决定 是否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并达到《三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两项及以上的,我公司按照该事故导致的各项意外烧伤应给 付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我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意 外烧伤保险金”。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与前次烧伤属于同一部位,则按 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 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 5)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 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