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爱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1-26 09:25: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爱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特定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 特定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特定重大自然灾害(见7.3)而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特定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条第1、2款所述之各项保险金不重复给付。若我们就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已经给付其中任意一项保险金,则其它各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3.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见7.4)进行必要的且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的治疗,我们对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前已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事故治疗的补偿,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我们将对超过免赔额(人民币200元)的剩余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前未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事故治疗的补偿,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我们将对超过免赔额(人民币200元)的剩余部分按5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进行的治疗至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仍未结束,自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次日起计算,对于以下两种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款规定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1) 15天以内的门诊治疗;
(2) 至出院日止且不超过30天的住院治疗。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本款的保险责任终止。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爱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18周岁至65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定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金额20,00040,000不超过5,000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