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爱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1-26 09:25: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本合同对保险期间另有约定的,则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 特定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特定重大自然灾害(见7.3)而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特定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条第1、2款所述之各项保险金不重复给付。若我们就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已经给付其中任意一项保险金,则其它各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3.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见7.4)进行必要的且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的治疗,我们对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前已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事故治疗的补偿,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我们将对超过免赔额(人民币200元)的剩余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前未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事故治疗的补偿,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我们将对超过免赔额(人民币200元)的剩余部分按5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进行的治疗至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仍未结束,自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次日起计算,对于以下两种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款规定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1) 15天以内的门诊治疗;
(2) 至出院日止且不超过30天的住院治疗。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本款的保险责任终止。
2.4责任免除1.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5)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6) 被保险人食物中毒、中暑、或被保险人受寄生虫、病毒或细菌感染(但因意外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见7.5)、管制药物(见7.6)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将扣除10元工本费后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将扣除10元工本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2. 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9)的机动车(见7.10);
(2)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