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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爱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1-26 09:25: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诊断证明、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的就诊资料;

  (4) 就诊医院出具的、由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医药费收据及结算明细单;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文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3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双倍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当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宣告死亡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死亡且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依本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受益人应于知道此情况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他保险金者,我们依约给付。

  3.6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于保险合同上载明。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清。

  5.如实告知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我们向您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2职业或工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