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20 09:57: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且我们审核同意承保并在保险 单批注上载明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单约定的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期满日 二十四时为止,我们对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您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二十四时起终 止;如您在通知书中明确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晚于通知书到达本公司之日,
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载明的日期零时起终止。
若所减少的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向您退还前述日期该被保险 人名下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见释义 12.25);若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 金给付,我们无资金退还。
8.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
与我们就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协商一致后,应当由我们就变更事项在原保险单�� 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未完成前述手续的变 更申请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变更自履行完毕前述手续之日起产生对抗本公
司的效力。
变更本合同内容凡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需要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在经被保险 人同意后,您必须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前与我们就变更本合同达成一致,并
由我们按本条前款规定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与您签订变更本合
同的书面协议,未履行前述手续的,变更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8.3 地址的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通
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予 您。
9 保险合同解除
您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合同并提供下列文件和 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授权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本合同自我们接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您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且未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要求 解除本合同的,我们以转账方式向您无息退还全部保险费。您于签收本合同之日
起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或虽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但已有被保险人发
生保险事故而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按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人数计算本 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并以转账方式将本合同终止之日的未满期净保费退还您。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人数少于5人,或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您在职人员总
数的75%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我们向 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费;对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
被保险人无资金退还。
本合同的效力自解除本合同的通知书到达您的次日零时起终止。对本合同终 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保险合同终止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将会自动终止:
1. 本合同期满终止;
2.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出现而终止。
11 如实告知义务
11.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
款,同时我们有权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有关被保险人的询问事项,您应当核实后如实告知。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将合同解除日期或合同部分解除的内
容、日期明示与您。对于本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对本合 同解除或部分解除所涉及的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向您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事项对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对本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可以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11.2 被保险人年龄确定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2.26)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