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卓越人生B款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2014-11-20 09:44: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定期复查 为了保证理赔的客观性与公平性,本公司有权在首次给付重度失能保险金之 后定期复查被保险人重度失能状态。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复查时已经康复或不能满 足本条款规定的重度失能定义,则本公司有权终止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度失能保险 金。
如由于您或被保险人的原因,使本公司无法行使复查权利的,本公司将中止
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度失能保险金。停止给付后如被保险人提出异议,本公司将在复 查后确定是否继续给付保险金。确定继续给付的,本公司将首先支付本次给付中止 期间累计应付被保险人的重度失能保险金,然后恢复正常给付行为。由此产生的额 外鉴定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4.6 欠交保险费、 未 还 款 项 及 多 给 付 保 险 金的扣除
y基本条款
5.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实告知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特殊退费或退还本保险实 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有其他款项未还清或本公司实际给付 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 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 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 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 龄 确 定 与 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 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 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 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
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z释义
6.1 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 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 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6.3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 体伤害。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