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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卓越人生B款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2014-11-20 09:44: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条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减保

  3.6 特殊退费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

  费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定期复查

  4.6 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

  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争议处理

  6.释义

  6.1 周岁

  6.2 现金价值

  6.3 意外伤害

  6.4 指定鉴定机构

  6.5 重度失能

  6.6 重度失能状态消失

  6.7 一般失能

  6.8 保单年度

  6.9 身体全残

  6.10 毒品

  6.11 酒后驾驶

  6.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3 无有效行驶证

  6.14 机动车

  6.15 高风险运动

  6.16 遗传性疾病

  6.17 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6.18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6.19 保单生效对应日

  6.20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卓越人生 B款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2009 年 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 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 18周岁(详见释义)至 55周岁、具备房屋贷款申请 条件并向房屋贷款发放机构申请获得房屋贷款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 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

  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 同 成 立 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 书面签收之日起 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 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向您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

  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 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重 度 失 能 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 180日后患疾病,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 重度失能(详见释义),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失能之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