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一年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如何?
2014-11-20 09:34: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一年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为投保人所选的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 确诊发生在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的,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为投保人所选的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 三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同时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十日 后生存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 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9.1 首次被确诊为投保人所选的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 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保险期间届满日前, 同时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后生存的,本公司按该被保 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信泰一 年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n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一年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 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 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 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 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后,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本 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或其 他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1.4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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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 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2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重大疾病种类承担 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为投保人所选的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 确诊发生在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的,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为投保人所选的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 三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同时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十日 后生存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
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9.1 首次被确诊为投保人所选的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
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保险期间届满日前,
同时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后生存的,本公司按该被保 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为投保人所选的本合同定义的重 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5
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9.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7;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