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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一年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如何?

2014-11-20 09:34: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对该新增被保险人 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 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 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书面通知书时终 止,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7.2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 投保单或批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 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或终止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权利适用“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 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7.3地址变更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 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 向投保人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7.4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 书面的变更协议。

  7.5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

  _ 重大疾病定义

  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大疾病定义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定义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

  定义使用规范。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 专科医生9.11明确诊断。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 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 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Arbor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 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 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

  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9.12;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9.13;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9.14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

  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