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19 10:06: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附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50元或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具体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本公司按照国内投保当地三级甲等医院同等治疗的水平折算后给付保险金。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附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长寿发[2009] 98号,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保险条款、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50元或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具体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本公司按照国内投保当地三级甲等医院同等治疗的水平折算后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被保险人乘坐合法商业营运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三、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十四、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感染者除外);
十五、被保险人的任何既往症、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十六、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