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19 10:06: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五项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不同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标准确定。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附加险合同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