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7怎么样?
2014-11-19 09:37: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7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7岁 | 200.00元 | 1年 |
住院相关费用报销50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下述情形向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的7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从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途径取得补偿,则我们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仅以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无理赔优惠
在每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在前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未发生理赔,经核实后,您可以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享受费率8折的优惠,即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只需按时以续保当时费率的80%交纳保险费。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1) 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在主险合同生效后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2) 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3) 您在享受无理赔优惠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自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之日起至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结束,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责任的延续
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后30天内(含)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7)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主险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1年;若您在主险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