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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7怎么样?

2014-11-19 09:37: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或者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同意您续保,那么自满期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除非本附加险合同或主险合同另有约定。

  五、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则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六、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4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者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3) 当您申请解除主险合同时,本附加险合同也同时解除,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4) 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之前提出不续保申请或者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我们不同意您续保,则本附加险合同自满期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5) 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

  (6) 您申请��除本附加险合同;

  (7) 其他可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

  6.5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 犹豫期;

  (2) 合同内容变更;

  (3) 联系方式变更;

  (4) 争议处理;

  (5) 本附加险合同中其他未明事项。

  七、释义

  7.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