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至佳搭档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2014-11-18 09:34: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 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 费。
变更通讯方式 4.4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 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 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4.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终止本合同;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
满期保险费,合同效力自我们收到终止申请当日 24时终止;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您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不再续保,本合同 的效力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4) 本合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以书面形式通知您不接受续保,本合 同的效力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5) 因主合同或所依附的附加合同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4.6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 权利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 5名词释义)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4.7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身故,本合同效力于判
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的 24时自动终止,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身 体 检 查 与 验 尸
4.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
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4.9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您与我们双方协商不 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4.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4.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5 名词释义
周岁 5.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意外伤害事故 5.2 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原
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我 们 指 定 的 医 院
5.3 是指经我们指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 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 护理、养老、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各类诊所、 门诊部及台湾、香港、澳门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 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 护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获知最新的医院名单。若国家有关部门对
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住院 5.4 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有疾病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师 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办理了入院及出院手续;
②全天24小时在医院内接受治疗;
③入住医院住院部的正式病床。
基本医疗费用 5.5 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以下费用,包括住院费
(床位费)、护理费、诊疗费、挂号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麻 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救护车费。收据收 费项目及金额应与医师处方一致。其中,
住院费: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护理费。
药品费:包括西药、中药、中成药类的费用。
其他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挂号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 费、麻醉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救护车费用。
另特别规定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 陪床费、其他费、水电费、通讯费、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