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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至尊保障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17 10:38: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 释义

  1.本公司: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3.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4.净保险费及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是指所交保费中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代理费后的部分,扣除部分占所交保费的25%。

  未满期净保险费=所交保费中的净保险费×(自合同解除之日至该期保费所对应的承保期间结束时的天数)÷ (该期保费所对应的承保期间的总天数)

  5.退保金:退保金等于此二项金额之较小值:1)合同解除日的未满期净保险费,2)净保险费减去已赔付保险金总额之差。若按此方式计算的退保金额度小于零的,则退保金取值为零。

  6.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7.免赔额:指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本公司开始向被保险人补偿医疗费用的起始金额。本公司不向被保险人支付免赔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免赔额分为次免赔额和年免赔额,次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每次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免赔额,年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免赔额。

  8. 自付比例:指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应由被保险人比例承担的部分,自付额为根据约定的自付比例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金额。

  9. 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 中国大陆:除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

  11. 住院:因治疗需要在医院连续停留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办理相关住院手续。

  12. 疾病:非意外的、具有客观症状的且在医疗上被确定的健康状况的变化。

  13. 既往症:指在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之前就存在的,且该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疾病或症状。

  14. 妊娠并发症:指孕妇在妊娠期发生的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子痫、胎盘早剥、前置胎盘等疾病。

  15. 精神疾病: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F00至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

  16. 医师: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家属。

  17. 专科医师:具有高等学校专业本科或专科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获得专科医师的最高管理机构认证的专科医师资格并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治的地区内合法注册的医师。

  18. 药品:指注册医师开具处方的且被就诊所在国认可的药品;申请赔付时,该药必须是由拥有所在国合法执照的药房分发的药品,但不包括下列药品:

  (1)中药类:冬虫夏草、海马、猴枣、琥珀、灵芝、羚角、鹿茸、玛瑙、麝香、藏红花、燕窝、野山参;

  (2)保健品以及纯营养品类药品;

  19. 医疗必需:是指针对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以及治疗,必须符合下列特征:

  (1)必须满足被保险人的基本健康需要;

  (2)接受的医疗服务范围是合适的而且经济有效的;

  (3)提供的治疗范围、次数和持续时间应符合医学研究机构或健康护理组织类似情况的标准;

  (4)应由医师出具处方、诊断证明;

  (5)不是主要为了个人舒适或为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医师的方便而提供的项目;

  (6)不属于病人学术教育或职业培训;

  (7)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项目。

  20. 常规合理的:是指只有当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与之前类似情形下所发生的一般费用水平相当时,我们认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常规合理的。其中所称类似情形是指在同一地区、对相同性别、近似年龄的人所患的同类疾病或身体伤害实施的类似的治疗或服务。

21. 医院:指被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国家当地法律或政府认可的、可收治急症病人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应有常住执业医师管理或提供医疗服务,并在专业护士指导下每日二十四小时连续提供护理服务。医院不包括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