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至尊保障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17 10:38: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每保
单年度不超过15次。
5. 检查和化验费
指被保险人因诊断的需要而在注册医师的建议下进行的检查和化验而发生的费用(不包
括常规体检)。门诊检查和化验包括:X光、心电图、血检、尿检和医师为了诊断而建议的
其它检查和化验。
四、生育医疗保险责任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参加本保障之日起9 个月内发生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9个月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连续参加本保障满9个月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指女性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或在本公司连续参加本保障9 个月后的的个人保险期间内
发生的下列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
1. 孕产期检查费及其相关的医疗费用;
2. 分娩时所产生的常规合理的医疗费用;
3. 流产或终止妊娠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4. 因分娩、流产或终止妊娠所引起的并发症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5. 新生儿出生后且未出院前14天内发生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孕产期跨越两个保单年度,则该项保险责任的最高赔付限额以该被保险人
分娩时所在的保单年度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未续保,则本公司仅赔付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孕产期医疗费用。
五、牙科医疗保险责任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
包括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治疗项目:
1. 紧急牙科治疗:指由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且于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15天内接受的紧急牙科诊治和原位牙修复(不包括由于咀嚼食物造成的牙齿损伤),原位牙不包括原带有牙冠、充填物或有裂缝的牙齿以及常规牙科治疗和根管治疗;
2. 牙科诊疗:包括口腔检查、X-射线、化验和检验;
3. 预防性治疗: 包括根管治疗、氟治疗、洗牙(每保单年度不超过2次)、贡合金或复合填充物补牙、简单拔牙(不包括智齿拔出);
4.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牙科医疗费用。
六、预防性检查保险责任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
指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进行的每保单年度1次常规体检。
中意至尊保障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条款、保险单以及所附上的投保单、保险计划明细、被保险人清单、批单、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均为“中意至尊保障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文件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资格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团体成员的配偶和子女投保本合同。
二、参保资格
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在其参加本合同之日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其年龄在65周岁以下被保险人的配偶,以及年龄在出生满30天到18周岁(若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23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参加本合同的外籍人士或港、澳、台人员须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有效的工作签证或拥有在中国大陆境内有效的居住签证或长期居住权。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合同的签收
投保人在收到本合同时,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第五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始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自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每个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投保人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续保,续保需双方书面确认。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续保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计划明细或其他承保文件中载明。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