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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

2014-11-14 09:53: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满期或本附加合同满期(以较前者为准); (4)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7 合同解除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 风险 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 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释义

  8.1 发病 发病是指出现疾病的前兆和异常的身体状况,该疾病的前兆或异

  常的身体状况足以引起注意或应当引起注意并寻求检查、诊断、

  治疗或护理。

  8.2 复发 疾病经过一定的缓解或痊愈后又重复发作。

  8.3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

  身体受到的伤害。

  8.4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 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8.5 住院天数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天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或

  重症监护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整天数,住���满24小时为一整天。

  8.6 医院 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构: (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住 院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医院、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疗养院; (2)我们认可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24小时诊断和治疗 服务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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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重症监护病房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症监护病房是指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和固定

  设备,为危重病人提供24小时连续监护并按日收费的特殊病房。

  8.8 精神疾病 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F00

  至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 (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

  8.9 先天性疾病 单基因病(常染色体或性染色体遗传病,如血友病、Huntington

  舞蹈病等)或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编码Q00至Q99)的疾病。

  8.10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

  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11 重大手术及治疗 重大手术及治疗是指被保险人已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或被保险人初次接受符合有关定义约定的治疗。 (1)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相应器官功能损害或造血功能损害,已经实施了肾 脏、肝脏、心脏、肺或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 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2)恶性肿瘤(癌症)广泛根治性切除手术 指为根治恶性肿瘤而实际实施的肿瘤彻底切除连同周围淋巴转移 区的整块切除手术。恶性肿瘤须符合以下定义: 指恶性细胞不受 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须由专科医 师依据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因 下列疾病实施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a)原位癌; (b)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c)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d)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e)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f)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 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 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4)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 修复的手术。

(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后,切除、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 包括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