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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

2014-11-14 09:53: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申请8释义

  3.1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0]第 XXX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 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效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 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7周岁,但被保险人 的年龄与您选择支付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

  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 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 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 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 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下列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1) 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 周年日24时止;

  2) 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

  2.3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时间较迟者

  1

  为准)90天内发病或因该疾病发生相关就诊,我们在保险期间内 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或其并发症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 伤害事故引发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并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如

  下保险责任:

  2.4.1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

  保险���每次住院的第3天开始每日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住院天 数-2天,我们只给付整数天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天。

  2.4.2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 金 疗,我们从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2倍本

  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每次重症监 护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天数,我们只给 付整数天的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时,不再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0 天。

  2.4.3 重大手术津贴保险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并已经进行本条款约定的

  金 “重大手术及治疗”的,我们按100倍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种“重大手术及 治疗”只给付一次“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若同一次手术中,针对同一器官实施的手术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 以上“重大手术及治疗”定义时,我们仅按其中一种 “重大手术及 治疗”给付“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2.4.4 最高累积住院天数 本附加合同住院津贴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