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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4 08:58: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邦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安邦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2)或在等待期后(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在医院(见释义6.3)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见释义6.4)住院(见释义6.5)诊疗,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6.6)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本.公.司.”.指.安.邦.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1.4

  v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C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1.4

  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4.2

  v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6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 任开始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日住院津贴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3.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4.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诉讼时效

  5.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年龄性别错误

  5.4 续保

  5.5 职业或工种变更

  5.6 效力终止

  5.7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6. 释义

  6.1 现金价值

  6.2 意外伤害

  6.3 医院

  6.4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 构

  6.5 住院

  6.6 实际住院天数

  6.7 毒品

  6.8 酒后驾驶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0无有效行驶证

  6.11潜水

  6.12攀岩

  6.13探险活动

  6.14武术比赛

  6.15非处方药

  6.16有效身份证件

  安邦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u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安邦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是主险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由以下几 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

  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 的其它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附加险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 日期。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投保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

  同(即退保)。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