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4 08:58: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关的 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 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 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y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按约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以上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
行使而消灭。
5.3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
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性别不符 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 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 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
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5.4 续保 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附 加险合同。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人, 自续保时起适用。
5.5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 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 费差额;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
收保险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 时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
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但如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5.6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一、主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