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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4 08:58: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保险费收据;

  (5)投保单位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二十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 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保险人对应的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1)。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日住院津贴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日住院津贴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确定,最长不超过一 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 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遭 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2)或在等待期后(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 制)因疾病在医院(见释义6.3)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见释义

  6.4)住院(见释义6.5)诊疗,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 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6.6)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 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 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 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 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 住院。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7);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6.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0)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1)、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6.12)、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3)、摔跤、武 术比赛(见释义6.14)、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 方药(见释义6.15)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或自伤;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未告知的既往症;

  (13) 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牙齿保 健及康复治疗、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 他附属品之装配;

  (14)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15)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16)主险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w 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依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等因 素确定。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x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 料向本公司申��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6);

  (3)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转院证明、病 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应含处方)、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等 医疗证明材料;

  (4)公安机关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申请人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