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团体医疗保险A款
2014-11-13 10:07: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团体医疗保险A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疗, 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 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 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 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 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 15 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 30 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百年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团体医疗保险 A 款条款
百年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团体医疗保险 A 款条款
(2011 年 1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团体医疗保险 A 款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 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 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至 60 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在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 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如果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投保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 保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 24 时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疗, 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 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 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 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 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 15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 30 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2、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及因脊椎间盘突出症、药
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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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