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团体医疗保险A款
2014-11-13 10:07: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款,本公司在 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本公司在合同 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 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 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1、由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申请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医疗病历及相关检验报告;(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理赔授权委托书、受委
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2 / 4
百年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团体医疗保险 A 款条款
3、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1、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 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 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3、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 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 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五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或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按变更前后该被保险人保险费差额退还现金价值;其危险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