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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如何?

2014-11-13 09:56: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附加险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 日期。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投保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

  同(即退保)。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保险费收据;

  (5)投保单位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二十四时起,保险责任���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 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1)。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确定,最长不超过一 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

  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等待期 第一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生 效日起30天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2)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提出续保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门急诊医疗保险 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前提下,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害事故或疾病,在医院(见释义6.3)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见 释义6.4)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对其在治疗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

  的医疗费用(见释义6.5)在扣除一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向被保险

  人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 险单载明的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若被保险 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 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中扣除 相应数额。 本公司所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 付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6.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9)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 方药(见释义6.10)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醉酒或故意自伤;

  (10)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

  (11)美容手术、变性手术及一般理疗;

  (12)腰椎间盘突出症。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 公司按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6.11)收取保险费。

  x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 料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