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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女性团体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3 09:33: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 6周岁至 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贵单位女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性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除外。 投保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和投保成员人数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成员总数 的比例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2.1 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可保女性疾病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原发性乳腺

  癌一种疾病,可选部分包括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 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和原发性阴道癌五种疾病。可选部分的原发性输卵管癌 和原发性阴道癌两种疾病需同时选择。

  二、贵单位可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但不可

  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三、贵单位投保的女性疾病一经选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改变。 四、根据贵单位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保险责任:

  女性疾病保险

  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

  起 90日内(含第 90日),初次发生并经医疗机构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疾 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贵单位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已交保险费,同时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

  起 90日后或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疗机构确诊患本合同约 定的女性疾病(原位癌除外)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疾病;

  (二) 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疾病为非原发性癌症;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2.3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 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 险金额。

  2.4保险期间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若贵单位提出续保申请,我们有权对贵单位提出的

  以依照续保时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我们的管理制度决定。

  Z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女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贵单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 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

  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受益人或

  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对是否同意续保、适用何种费率以及续保期限,我们可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

  条件进行:

  女性疾病保险

  金申请

  申请女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疾病的诊断证 明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病理检查报告;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