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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3 09:18: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恒安标准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2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生育金 团体医疗

  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且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满30日后(若续保,则续保附加险合同项下没有该30天的限制)怀孕分娩,我们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对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行为而发生的下列费用,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⒈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⒉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⒊已婚者由于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怀孕分娩,我们累计给付的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投保了社会医疗保险或享有公费医疗保障,我们对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从其他渠道(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障、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对上述医疗费用获得补偿,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经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障、其他渠道补偿后的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投保社会医疗保险且不享有公费医疗保障,我们仅对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从其他渠道(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对上述医疗费用获得补偿,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经其他渠道补偿后的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附加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订立的本附加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只有当您投保我们规定的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时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您与我们订立的主险合同的条款和本附加合同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主险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或条款的解释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经您团体内符合以下投保条件人员的同意,您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投保时,您必须为您75%(含75%)以上的在职人员投保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且您所投保的符合以下投保条件的人员不得低于5 人。

  二、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至65 周岁(含),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在职女职工和男职工的配偶,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交付保险费,并经我们审核同意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成立并生效。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开始。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⒈ 主险合同终止;

  ⒉ 被保险人身故,或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⒊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⒋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