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3 09:18: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是在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项下各项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该保险金额应为人民币1000 元的整数倍。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且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满30 日后(若续保,则续保附加险合同项下没有该30 天的限制)怀孕分娩,我们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对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行为而发生的下列费用,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⒈ 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⒉ 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⒊ 已婚者由于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怀孕分娩,我们累计给付的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投保了社会医疗保险或享有公费医疗保障,我们对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从其他渠道(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障、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对上述医疗费用获得补偿,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经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障、其他渠道补偿后的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用的剩余部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投保社会医疗保险且不享有公费医疗保障,我们仅对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从其他渠道(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对上述医疗费用获得补偿,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经其他渠道补偿后的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但未按我们要求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书面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活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他项目。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您须为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费数额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费率并根据保险单所标明的保险期间计算确定,具体数额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续保时,我们有权对续保申请进行审核,并有权调整保险费费率。
3.2. 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您的变更本附加合同申请,并且出具本附加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