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12 09:31: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手术麻醉意外津贴 团体医疗本保险提供计划一、计划二供投保人选择。
保险计划一:保险责任范围为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保险计划二:保险责任范围为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见名词释义2)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手术(见名词释义3)麻醉意外(见名词释义4)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计划,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5),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见名词释义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次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收入保障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患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次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收入保障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3)
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最高给付90天,且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诊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对该保险人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2. 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名词释义7)由专科医生(见名词释义8)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3)
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最高给付90天,且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诊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对该保险人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3. 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
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包括手术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手术麻醉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施行手术,因手术麻醉意外并以此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手术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施行手术,因手术麻醉意外并以此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全残(见名词释义9),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手术麻醉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09年9月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华泰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
年满16周岁(见名词释义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本附加合同投保人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除外。投保人参加本保险的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