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12 09:31: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数不得低于5人且必须占其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第三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提供计划一、计划二供投保人选择。
保险计划一:保险责任范围为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保险计划二:保险责任范围为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见名词释义2)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手术(见名词释义3)麻醉意外(见名词释义4)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计划,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5),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见名词释义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次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收入保障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患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次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收入保障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3)
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最高给付90天,且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诊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对该保险人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2. 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名词释义7)由专科医生(见名词释义8)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3)
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最高给付90天,且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诊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对该保险人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3. 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
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包括手术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手术麻醉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施行手术,因手术麻醉意外并以此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手术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施行手术,因手术麻醉意外并以此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全残(见名词释义9),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手术麻醉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发生以下情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名词释义10)的影响而导致的住院;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或被袭击;
5.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住院;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患有性传染疾病、鼠疫或霍乱期间;
8. 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以及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9. 健康检查、疗养或静养;
10.遗传性疾病(见名词释义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名词释义12);
11.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流产或分娩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12.牙科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除外)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以及验光配镜、购买或安装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