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附加一生无忧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26 11:31: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附加一生无忧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45岁 | 420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20.0万 |
至7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一生无忧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与主险的保险金额相同。
2.2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