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合盛团体门诊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12 09:28: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泰附加合盛团体门诊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团体医疗
您在投保时,可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选择社保型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A)或无社保型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B)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发生疾病,于医院接受门诊急诊治疗的,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1社保型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A)
我们按保险期间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所应承担的部分及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社保型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前述情形中,如果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获得补偿的,则我们改按保险期间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社保型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3.2无社保型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B)
我们按保险期间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无社保型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3.3费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部分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所给付的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该次保险事故中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为限。
国泰附加合盛团体门诊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2009.12
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 ,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3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7.2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退保 ……………………………………………………………………………………………9.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 您应履行的义务
如实告知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7.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若未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