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合盛团体门诊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12 09:28: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通知,可能导致我们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释义 ……………………………………………………………………………………………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等待期 …………………………………………………………………………………………3.1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三十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免赔金额与给付比例 …………………………………………………………………………3.1
我们在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时,有免赔金额与给付比例的限制。
费用补偿原则 …………………………………………………………………………………3.2
本保险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我们所给付的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的给付,不能超出该次保险事故实际支出的金额。
责任免除 ………………………………………………………………………………………4.1
发生 4.1 项下的情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重要释义
除 4.1 项下情形外,还请您特别注意理解“意外伤害事故” 、 “医院”等重要释义内容,这些释义明确了认定保险事故的范围。
【条款内容】
1.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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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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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被保险人名册,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2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附加合同;
(二)被保险人:团体所属成员中凡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年龄不满六十六周岁的配偶或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六周岁且未婚的子女或继子女,经我们同意并经记载于保险合同上,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
2.3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
您交付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记载于保险合同上。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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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投保时,可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选择社保型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A)或无社保型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B)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