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全球保障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0 10:38: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7 其他您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 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 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 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 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 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 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3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
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 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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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争议处理 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
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 释义
8.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
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1 年增加 1 岁,不足 1 年的不计。
8.2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8.3 中国大陆 除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
8.4 发病 发病是指出现疾病的前兆和异常的身体状况,该疾病的前兆或异常
的身体状况足以引起注意或应当引起注意并寻求检查、诊断、治疗
或护理。
8.5 复发 疾病经过一定的缓解或痊愈后又重复发作。
8.6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8.7 自付比例 您与我们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应由被保险人比例承
担的部分,自付额为根据约定的自付比例计算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
金额。
8.8医疗必需是指针对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以及治疗,必须同时符合下列
特征:
(1)必须满足被保险人的基本健康需要; (2)接受的医疗服务范围是合适的而且经济有效的; (3)提供的治疗范围、次数和持续时间应符合医学研究机构
或健康护理组织类似情况的标准; (4)应由医师出具处方、诊断证明; (5)不是主要为了个人舒适或为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医师
的方便而提供的项目; (6)不属于病人学术教育或职业培训;(7)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项目。
8.9 常规合理的 是指只有当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与之前类似情形下所发生的一般费
用水平相当时,我们认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常规合理的。其中所 称类似情形是指在同一地区、对相同性别、近似年龄的人所患的同 类疾病或身体伤害实施的类似的治疗或服务。
8.10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
体受到的伤害。
8.11 突发急性病 是指因突然发生的急性疾病或意外伤害,而采取的紧急治疗。若不
及时治疗,可产生严重的后果,甚至威胁病人的生命,包括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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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1) 高热(体温摄氏 38.5 度以上);
(2) 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
(3) 各种原因的休克;
(4) 昏迷;
(5) 癫痫发作;
(6) 严重喘息、呼吸困难;
(7) 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
(8) 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9) 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
(10) 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肾绞痛;
(11) 各种急性中毒(如食物或药物中毒),各种意外(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