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全球保障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0 10:38: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条件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被保险人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人员的,须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 发的有效的工作签证或拥有有效的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居住签证或 长期居住权,并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固定居所。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及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 24 时止。
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我们审核后同意您续保,我们将向您寄送续保通知书,您可于每个
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支付续保通知书上载明的续保保险费,并遵 守续保当时有效的承保条件,本合同将延续有效 1 年;若您在保险 期间届满时未向我们支付续保保险费,则我们视作您放弃续保。若 我们审核后不同意您续保或变更续保承保条件,我们会以书面形式 通知您。
各年度续保保险费将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确定。 本合同最长可延续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 年日。
2.2 保障区域 您在投保时需与我们约定保障区域,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1 保障区域 本合同根据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如下四个保障区域:
区域一: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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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二:除美国、加拿大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区域三: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区域四:中国大陆;
对于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障区域内发生本合同涵盖的医疗费用,我 们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2 境外的保障时间 若您选择的保障区域包括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我们只对被
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年度内在该部分国家或地区累计停留的前 90 天 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2.2.3 保障区域外的紧急医疗 被保险人在您选择的保障区域外由于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
病需要在当地立即救治而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根据您选择的保险 计划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3 保险计划与保险金额 本合同提供三个保险计划(详见附表一),保险计划对每一被保险
人每保单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以及各项保险责任项目的单项保
险金赔付限额、自付比例、额外自付比例等进行了约定,您可根据
实际需求选定一个计划。
您实际选择的计划将于保险单上载明。
2.4自付比例各医疗保险计划中各项保险责任的自付比例、额外自付比例于附表
一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选择在我们规定的《特定医院/诊所名单》(以下简称名
单)所列医院、诊所就诊的,需按照额外自付比例支付额外自付额。
若同时存在自付比例和额外自付比例,则被保险人共需自行支付的
比例为:自付比例+额外自付比例。
我们将提供查询网址和查询电话,被保险人可网上查询或致电询问
名单中的医院、诊所的信息。
我们保留对名单进行调整的权利,如果我们对名单进行调整,我们
将及时通知,请您或被保险人注意上网查阅最新的名单。
2.5等待期从本合同签发日起 30 天内发病或因该疾病发生相关就诊,在保障
期间及以后的续保保障期间内,我们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或其
并发症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无等待期。
2.6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约定
的保障区域内发生的或在约定的保障区域外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患 突发急性病导致的医疗必需且常规合理的费用,根据您所选择的医 疗保险计划,在扣除相应的自付额及额外自付额后,承担相应的保 险责任。
我们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以您选择的保险计划中约定的保险金赔付
限额为限。 任何发生在保险期间结束后的医疗费用,我们将不予赔付。
2.6.1 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 包括如下医疗费用的补偿,其中,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和门诊医疗费
用补偿不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补偿:
2.6.1.1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
病由医师建议及批准入住医院住院部病房,在住院期间因接受治疗 而发生的下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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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费 指为确诊疾病或伤害所发生的医师的诊疗费、会诊费; 2)治疗费 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为医治疾病或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