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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全球保障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0 10:38: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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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若住院还应提供住院病历、出院小结, 若为境外住院,还需提供包括保险期间内完整的出入境记录的护 照;

  4. 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收据,清单及结算单;

  5. 由我们或我们授权的机构回复的《预先申请表》(适用于 预先申请的情形);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提供中国大陆境内的银行账号以便我们支付保险 金,支付的保险金币种为人民币。若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为外币时, 则按照保险金申请日(若保险金申请日为节假日,则按照下一个工 作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中间价汇率进行计算我们应支付的 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 关权利文件。

  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3 医疗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我们递交就诊医院

  签发的、由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3.4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我们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医

  疗机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费用由我

  们承担。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

  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 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 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 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 应的差额。

  3.6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5 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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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在收到上 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退保金。

  5.2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保险期间届满; (2)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6 如实告知与不可抗辩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