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0 10:07: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女性生育金 团体医疗
补充医疗 保险金
被保险人住院或接受门急诊治疗,对于其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其当地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范围、职工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 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额 度以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补充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个人自付部分包括基本住院费用(见 7.3)、住院起付线标准之下费用(见 7.4)、大额 住院费用(见 7.5)、超高额住院费用(见 7.6)、普通门急诊费用(见 7.7)、大额门急 诊费用(见 7.8)及超高额门急诊费用(见 7.9),上述各项费用的免赔额、给付比例、 给付限额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女工生育 保险金 (可选)
对于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支出的,且符合当地政府制订的 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中生育医疗标准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 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女工生育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本合同约 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女工生育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1) 孕产期检查费;
2)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不包括婴儿费用);
3)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附带被保 险人医疗 保险金 (可选)
对于附带被保险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 给付附带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本合同约定的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附 带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附带被保险人就诊的医院与其对应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中指定的定点医院一致, 并可在专门的公立儿童医院就诊。不在上述医院就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包括退休人员统一 补充医疗保险)、当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途径获 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关于本合同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1.1 合同构成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2 投保范围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6.3 投保单位名称的变更
6.4 被保险人变动
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6.5 重要事项变更处理
2.1 保险期间6.6 争议处理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7.1 当地
3.如何交纳保险费7.2 团体
3.1 保险费的交纳7.3 基本住院费用
7.4 住院起付线标准之下费用
4.投保人权利7.5 大额住院费用
4.1 合同内容变更7.6 超高额住院费用
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7 普通门急诊费用
7.8 大额门急诊费用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9 超高额门急诊费用
5.1 受益人7.10毒品
5.2 保险事故通知7.11 现金价值
5.3 保险金申请7.12 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5.4 保险金的给付
5.5 诉讼时效
人保寿险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人保寿险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 凡已参加当地(见 7.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期足额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见 7.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的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 6个月以上(含)至 18周岁(含)以下未参加工作的身体健康的子女,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其附带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