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0 10:07: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 但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合同的生效日可以追 溯至投保人投保当年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日期。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但保险期间的起止日期与投保单位当年当地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的起止日期一致。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补充医疗 保险金
女工生育 保险金
(可选)
附带被保 险人医疗 保险金
(可选)
被保险人住院或接受门急诊治疗,对于其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其当地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范围、职工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 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额 度以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补充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个人自付部分包括基本住院费用(见 7.3)、住院起付线标准之下费用(见 7.4)、大额
住院费用(见 7.5)、超高额住院费用(见 7.6)、普通门急诊费用(见 7.7)、大额门急 诊费用(见 7.8)及超高额门急诊费用(见 7.9),上述各项费用的免赔额、给付比例、 给付限额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对于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支出的,且符合当地政府制订的 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中生育医疗标准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 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女工生育保险金,累��给付额度以本合同约 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女工生育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1) 孕产期检查费;
2)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不包括婴儿费用);
3)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对于附带被保险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 给付附带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本合同约定的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附 带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附带被保险人就诊的医院与其对应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中指定的定点医院一致, 并可在专门的公立儿童医院就诊。不在上述医院就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包括退休人员统一 补充医疗保险)、当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途径获 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3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补充医疗 保险金、女工生育保险金的责任:
(1)未经同意(急诊除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外埠就医;
(2)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10);
(5)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6)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
(7)工伤、职业病及其复发。
(二)除(一)中所列各项外,因女性被保险人孕、产期检查治疗及生育、计划生育 导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也不承担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附带 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未经同意(急诊除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外埠就医;
(2)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3)附带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附带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附带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6)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
(7)工伤、职业病及其复发;
(8)在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先天性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9)非因治疗疾病而进行的补钙、补锌、营养品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