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附加乐康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2014-11-07 10:06: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英附加乐康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天内或最后复效日起90 天内(含90 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患癌症,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称癌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确诊,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中意附加短期意外医药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
“中意附加短期意外医药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释义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终止,则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条 保险期间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某一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须选择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某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个人保险期间开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赔付治疗期间发生的超过100元的医疗必需的医药费用。本公司累计向该被保险人支付的补偿金总额以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的限额为限。
本公司赔付的医药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政府规定的医药费用收费标准为限。赔付范围为在医院内支出的下列费用:诊金、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用(参阅第八条)、检查费、检验费、留观费。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应当为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等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每次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住院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超过180天以后的住院费用,不予赔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接受治疗,本公司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费用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第四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 药物过敏、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保健理疗、变性、美容、妊娠、异位妊娠、流产、分娩;
6.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7.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