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7 09:27: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重大疾病护理津贴 重大疾病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且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重大疾病住院日额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累计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 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出院后,本公司按其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日数乘以重大疾病出院疗养日额给付重大疾病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重大疾病出院疗养日额为重大疾病住院日额的50%。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45 日,累计给付重大疾病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的日数达到45 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重大疾病看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重大疾病看护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看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看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看护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平安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且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重大疾病住院日额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累计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 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